东台市基层单位建会操作指南1-工会的性质、作用、建会法律依据、建会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5-04-02

东台市基层单位建会操作指南

东台市总工会组织部制

二0一三年五月

 

1.本手册适用于未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建工会(以下简称建会)。

  2.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填报《关于成立××××工会组织的请示》(第13页)、《关于×××工会成立暨第一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的请示》(第14页)和《工会干部情况表》(第15页)

  建立工会小组的,填报《工会小组审批表》(第16页)

  3.工会组建关系的确定:根据省委苏办发[2009]37号文件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由所在地区党委组织部门、国资委党委和产业(公司、局)工会负责;事业单位、机关工会组建工作,由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工会负责;民营企业、台港澳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总工会或者开发区党工委、工会负责。

  4.各单位在建会过程中或工会组建后遇到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与市总组织部联系。

  目

 

  一、工会的性质、作用………………………………………( )

  二、建会法律依据……………………………………………( )

  三、建会基本要求……………………………………………( )

  四、建会主要程序……………………………………………( )

  五、建会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六、建会相关材料……………………………………………( )

  七、上级工会对本单位成立工会的批复……………………( )

 

一、工会的性质、作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二、建会法律依据

  (一)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11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2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建会基本要求

  (一)建会主要形式: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形式: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二)基层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会员数的规模可确定337人,其中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12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7人,其中经审主任1人。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其中主任1人。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三个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都应为奇数。

  (三)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女职工委员会的需同时报批)。

  (四)职工的入会条件: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会员条件的外籍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可同意其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更不能担任工会干部。

  (五)职工入会的手续: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六)工会干部的条件: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七)工会组建关系的确定:根据省委苏办发[2009]37号文件规定,党组织关系由东台市委、东台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单位,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组建管理;在东台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暂定)、党组织关系在民营企业党委的,一般由市属民营企业工会负责组建管理;其他单位(民营企业、台港澳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总工会或者开发区党工委、工会负责组建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总工会或者开发区党工委、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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